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连片整治存在哪些问题?调研发现,农村连片整治项目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权属不一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打包申请。项目下达后,因利益相关方不同,项目权属各不相同,有的为乡镇人民政府,有的为县环保局,有的为当地村组,主体较多,为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埋下了不规范的伏笔。
2、项目选择欠规范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用途广泛,有的治理农村垃圾、污水,有的治理畜禽粪便,有的治理农业固废。结合本地实际治理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这是整治项目的出发点。但有的项目工艺需要试验和探索,项目实施周期长,治理的效果不能达到设计预期。
3、治理工艺与实际相脱离
我国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垃圾如何扫、运、贮;污水怎么收集、处置等问题,防止出现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象。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定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目标上,有些项目工艺缺乏调研论证,忽略了农村垃圾、污水产生量的不确定性和属性的特殊性,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人口来确定排污量,采用的工艺投资大、建设困难多、运行成本高,基层政府通常难以负担。
4、地方政府资金配套难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出资比例大,而市、县政府需配套的资金比例小。但市、县往往不予配套,或者以空头支票做承诺,招标时就向中标方明确项目必须压标,工程价款总额不突破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资金。中标方为保证盈利,就会在工程质量、设备性能上做文章,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寿命势必打折扣。
5、运行主体不明确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成后,往往由乡镇政府临时指派管理人员照看或由项目所在地的村组负责人临时代管。这些临时人员不是一级组织机构,也无设施运行的专业知识,只负责看护设施不丢,上级部门有检查时开闸应付。久而久之,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就变成了摆设。
6、监管无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监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而大多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者是临时指定人员,既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不是生产经营者,责任主体模糊,监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奖惩、考核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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